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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关于印发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索引号: JJ001-B0201-2008-0086 发布时间: 2008-06-17
文号:椒政发(2008)82号 发布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椒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和上级补助的建设资金;

(二)各项政府性基(资)金;

(三)政府性债务及利用国债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对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区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经贸、国有资产、监察、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本着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以下领域项目:

(一) 城乡公用设施、交通、水利、能源、农业等基础性项目;

(二)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 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

(二)课题方案;

(三)项目建议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初步设计和概算;

(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七)组织施工;

(八)竣工验收;

(九)后评价。

以上程序可由区发改局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执行情况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列入各行业主管部门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区发改局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报批项目建议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请示;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

3、其它资料。

待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征询会或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组织会审,通过后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区发改局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投资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依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的原则开展年度计划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属重大前期项目的应从区重大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意向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12月底前报区政府审议。

第二十一条 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准文件;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区发改局应当及时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区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追加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追加计划。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区发改局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区发改局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不具备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政府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请区发改局重新审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代建、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项目参与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区发改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改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制。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定期向区发改局报告项目各个阶段进展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局(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报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无故拖延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区监察局举报,由区监察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属于上级审批权限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