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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关于印发椒江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索引号: JJ001-B0201-2008-0085 发布时间: 2008-06-17
文号:椒政发(2008)81号 发布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椒江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工作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椒江区范围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初步设计批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评估和报批及相关前置审批、建设资金的筹措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范围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对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农林水利和支柱产业等重点领域项目,及国家、省、市鼓励的其他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总投资≥3000万元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和环保等投资项目;

(二)总投资≥2000万元的社会事业及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三)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五条 成立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前期办),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前期办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和意见;

(二)负责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论证,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街道(镇)前期工作目标责任的考核;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区重大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区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财政、审计、经贸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重大项目前期的相关服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七条 涉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区级部门要建立前期工作机构,制定目标,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强化管理。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 项目确定与管理

第八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调整、统筹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拟启动的下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前期办申报;对关系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需开展前期工作而有关部门或各镇、街道未申报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代为提出。

(二)区前期办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并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经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达区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三)对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追加列入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由区前期办提交,经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追加。

第九条 列入区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责任单位;

(二)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规划建设期限;

(三)项目当前所处阶段(课题、基本建设程序等);

(四)年度工作目标;

(五)拟安排项目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及区补助经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确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年度工作目标,具体为:

1、完成课题方案;

2、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

3、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第十一条 建立区重大项目储备库。区前期办按照“分类管理,动态储备”的要求,建立区重大项目储备库,形成“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建设一批”的梯次滚动体制。列入区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进入区重大项目储备库。

今后拟列入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及向上争取项目均须在区重大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每季度定期向区前期办汇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年末向区前期办上报全年前期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区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制度。列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项目,由区级领导负责联系。

第十四条 鼓励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代建工作,以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经费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指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项目的谋划、调研、考察、咨询、论证、评审和报批,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等方面费用。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自筹的资金;

(三)有关部门向上级争取到的用于前期工作的资金。

第十七条 凡需要使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由区前期办根据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计划,并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轻重缓急情况,汇总提出年度所需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形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预算计划建议,随同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计划一并报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下达。

第五章 工作考核与督查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督查制度。区前期办对年度计划所列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定期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发改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协调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列入区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区前期办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由区前期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目责任单位进行工作目标考核。对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好的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