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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关于印发椒江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索引号: JJ001-B0201-2008-0084 发布时间: 2008-06-17
文号:椒政发(2008)80号 发布机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椒江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重点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和 《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总投资≥3000万元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和环保等投资项目;

(二)总投资≥2000万元的社会事业及其它政府投资项目;

(三)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 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是区政府领导全区重点建设的领导机构,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重点办)是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全区重点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务。

区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各街道、镇对本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考核制度。 每年年初由区重点办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上一年度全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初步意见,经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考核等次。对在重点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监理制度、质量终身负责制等五项制度。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从区重大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区重点办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本年度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及项目开工条件进行综合平衡、筛选推荐,提出下一年度区重点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确定。对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追加列入区重点建设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由区重点办提交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追加。

第八条 申请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区重点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依法实行招投标。

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区重点办审核,按《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建设项目所在街道、镇应当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由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工作负责,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热、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需要。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对不具备代建条件的,由区政府或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或指定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组建的建设单位(含临时指挥部)应定员定岗,按相关规定配置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投资追加,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签证确认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进入招投标。竣工结算必须经监理初审、建设单位自审、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等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列支”。各项开支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超过年度标准的须在事前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处理好库存物资、设备以及应收应付款项;结余资金及时缴解财政。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即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进行专项验收,有条件的应当联合进行。专项验收后,由区发改局(重点办)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组织)。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档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有经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或经其确认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出具的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稽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局(重点办)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稽察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

区财政局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或参加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审批文件、合同文本和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三)进入招投标、施工、仓储、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拨付和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稽察监督工作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稽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四条 稽察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稽察监督人员不得泄露在稽察中知悉的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区区域内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